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秩序促進公平競爭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省級各單位:
為鞏固政府采購“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成果,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長效工作機制,維護政府采購市場公平公正、競爭有序,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夯實采購人主體責任,不得設置差別歧視條款
(一)要依法依規編制采購文件。采購人應按要求開展采購需求調查、審查和編制采購文件,不得設置差別歧視條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
1.與供應商相關且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資質、許可等強制性
條件應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列明,不得將法律法規中非強制性要求具備的資質、許可等作為資格條件。與產品相關的國家強制性標準應作為實質性條款列明。
2.采購人應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情況,科學合理設置技術參數和商務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服務和工程采購項目原則上應有3家(含)以上潛在供應商,貨物采購項目原則上應有3個(含)以上品牌構成有效競爭。采購人開展采購需求調查時,應保存商務要求、技術指標對比表及相關基礎資料等。
3.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落實全國統一大市場有關規定,不得對外地供應商、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設定歧視性的資質資格要求或者評審標準。采購文件中要求供應商提供本地區、特定金額等條件的業績,要求供應商在本地注冊設立法人或者分支機構、擁有一定辦公面積,要求提供以規模條件作為申請條件的信用評價、認證等條款,均為歧視性條款。
4.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違法違規設置評審因素。凡是與采購項目具體特點、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已取消的榮譽、資質、認證、檢測檢驗、職業資格等,均不得作為評審因素;未以法律、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規定以及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為依據頒發或認可的榮譽、資質、認證、從業人員技術職稱及認證等,也不得作為評審因素。
(二)采購人應當建立健全審查工作機制。采購人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等規定進行采購需求調查和審查。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其采購文件公開前應進行非歧視性審查、競爭性審查、采購政策審查和履約風險審查。采購人要明確責任機構和審查程序,強化內部管理,重點審查采購需求、資格要求、實質性條款以及評審標準等內容,不得設置差別歧視條款,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
二、規范采購代理行為,杜絕代理機構亂收費
(一)不得違規轉嫁費用。嚴格執行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和異地評審差旅費的相關規定,不得將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和異地評審差旅費計入代理費轉嫁給供應商承擔。
(二)規范收取采購代理費用。供應商和采購人應按采購文件或委托代理協議約定及時、足額支付采購代理費用。供應商拒不支付代理費用的,采購代理機構可按照委托代理協議約定要求采購人協助處理。采購代理機構收取代理費,應依法開具稅務票據,不得以個人賬戶收取代理費。
(三)公開代理收費情況。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開本項目收費情況,包括具體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等。具體項目的采購代理收費標準,不得高于委托代理協議中的收費標準。
三、加大投標(響應)資料審查力度,防止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
(一)誠信響應采購文件。供應商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投標(響應)文件中提供真實材料。供應商可事先在公開官網查詢、核對相關證書和報告內容,確保投標(響應)文件資料準確無誤。
(二)及時復核供應商材料。在評審結束后、合同簽訂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及時通過網站查詢、原件核對等方式對中標(成交)供應商在投標(響應)文件中涉及客觀分評審內容的檢測報告、認證證書等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復核,復核情況詳細記錄,并納入采購檔案。發現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的,應及時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三)依法及時簽訂采購合同。采購人應依法及時確認采購結果,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和中標(成交)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的規定,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
(四)加強履約驗收管理。采購人應當及時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可在履約驗收環節對供應商提供的產品或服務進行抽查檢測,必要時可委托取得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其進行檢測、認證。因檢測、認證涉及生產過程或檢測時間長等原因,不能在驗收過程中開展檢測、認證的,可要求供應商在驗收階段提供相關檢測報告、認證報告。對于供應商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產品或服務的,采購人應當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對于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或者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依法予以處理。采購人應當加強對供應商的履約管理,并按照采購合同約定,及時向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
四、加強大數據分析應用,防范供應商圍標串標行為
(一)規范采購文件編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進一步提高采購文件編制質量,防范供應商圍標串標行為。除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屬于惡意串通、視為串通投標情形外,在不影響公平競爭的前提下,采購人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定參與同一個采購包(標段)的供應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法合理解釋的,其投標(響應)文件無效:1.不同供應商的電子投標(響應)文件上傳計算機的網卡MAC地址或硬盤序列號等硬件信息相同的;2.上傳的電子投標(響應)文件若出現使用本項目其他投標(響應)供應商的數字證書加密的,或者加蓋本項目其他投標(響應)供應商的電子印章的;3.不同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的內容存在3處(含)以上錯誤一致的;4.不同供應商聯系人為同一人或不同聯系人的聯系電話一致的。
(二)嚴格評審現場審查。在資格審查過程中,發現供應商有采購文件約定的上述情形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文件認定其投標(響應)無效;在評審過程中,發現供應商有采購文件約定的上述情形的,評審小組應當根據采購文件認定其投標(響應)無效,評審報告應詳細記錄相關情況。資格審查、評審結束后由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數字化平臺應具備相關功能,利用大數據分析進行預警,輔助開展資格審查和現場評審。
五、依法準確適用采購方式,不得違規實施單一來源采購
(一)持續規范采用政府采購方式。采購人要進一步強化主體責任,根據項目情況,依法依規選擇政府采購方式,重點加強對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活動的內控管理,確保采購公正、透明和高效。
(二)加強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管理。項目采購只有符合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法定適用情形的,采購人才能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項目,采購人依法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無需獲得財政部門批準。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項目,以供應商具有唯一性為由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須按規定組織專業人員論證并公示,如無異議的,依法報財政部門審批。如有異議的,必須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嚴格依法適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六、推進部門合作和信息共享,強化監督檢查管理
(一)切實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及時查處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串通投標、虛假應標等違法違規行為。對于影響惡劣、情節嚴重的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已構成刑事案件立案條件或者應當由紀委監委處理的案件,依法將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機關或紀委監委查處。財政部門收到紀委監委、檢察機關或公安機關已經查實的政府采購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及時作出處理處罰。人民法院對涉及政府采購案件裁判文書中認定有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財政部門可根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認定的違法事實等證據予以行政處罰。
(二)建立處理處罰信息共享機制。要積極運用工程招標投標領域串通投標等違法活動處理處罰信息,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評標專家、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等當事人的處理處罰結果,在我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采購、工程非招標方式采購活動中可以直接采信。代理機構被暫停或取消招標代理資格的,暫停或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專家因處罰被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的,屬于不符合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條件的情形。投標人被取消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的,屬于不符合政府采購項目供應商資格條件的情形。
(三)加大宣傳普法力度。要多渠道開展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宣傳,讓采購當事人深入了解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和義務,提高政府采購法律意識和公平競爭意識。加強串通投標、虛假應標等違法違規案例警示宣傳,讓采購當事人知曉法律責任和嚴重后果,促進采購當事人依法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財政廳
2025年2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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