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建局:關于印發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評定分離”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區)住建局、開發區(投資區)建設局,市直有關單位:
《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評定分離”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24年3月29日印發的《漳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評定分離”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漳建規〔2024〕1號)同時廢止。
各地住建主管部門要積極引導和支持工程項目招標人采用“評定分離”招標,助力建設“好房子”。2025年10月1日起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概(估)算的工程費用部分5000萬元以上(專業發包2000萬元以上)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人未采用“評定分離”的,應在招標條件備案環節將有關情況上傳至“福建省工程領域招投標在線監管平臺”。
漳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9月22日
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評定分離”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工程招標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落實招標人的首要責任,確保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公平、擇優、廉潔、高效,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號)《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5部門關于印發保障各類經營主體平等參與招投標競爭九條措施的通知》(閩發改規〔2023〕7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的“評定分離”是指將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評標”與“定標”階段進行分離,評標階段由評標委員會完成,定標階段由招標人自行組建的定標委員會完成。
第三條 在我市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包括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EPC+”、專業發包等),支持招標人采用“評定分離”模式組織招標。概(估)算的工程費用部分5000萬元以上(專業發包2000萬元以上)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項目原則上應采用“評定分離”模式組織招標。
第二章 招標
第四條 招標人應根據本實施細則,以及我省現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規則辦法,編制招標文件,并明確采用“評定分離”方式定標。
第五條 招標人應根據項目實際編制定標方案,招標人為代建單位的,建設單位可以委托代建單位編制定標方案,代建單位應將定標方案報建設單位審核同意。定標方案包括定標委員會的組建、定標候選人推薦規則、定標因素、定量評審標準及其權重、定標辦法等內容,定標方案應納入招標人“三重一大”決策程序予以確定。招標人將企業業績或個人業績作為定標因素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要求投標人將相關業績及佐證材料隨投標文件一并提交,由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時核查其真實性,定標階段不再增補業績材料。
第六條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或答疑文件中向潛在投標人公開定標方案(含定標因素評審標準及分值權重;將答辯情況作為定標因素的,答辯問題及評分標準可以不公開)。定標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定標方案相關規定執行,不得臨時改變既定定標方案。
第三章 評標
第七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按招標文件規定家數向招標人推薦定標候選人(定標候選人一般不少于5名,不標明順序)。如評審合格的定標候選人不足時,則按照評標辦法確定的名次每次遞補3名進入評審(如果剩余投標人不足3名的,剩余投標人全部進入評審),直至合格的投標人家數符合要求為止(如評審合格的總投標候選人數少于招標文件規定家數但不少于3家的全部推薦為定標候選人),并對推薦的定標候選人提出評審意見。
第八條 招標人在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公示定標候選人(不標明順序),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期結束后無異議的,招標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召開定標會議確定中標候選人。
第九條 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定標候選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定標候選人公示期間向招標人書面提出異議,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并將異議內容及答復結果提交定標委員會,在定標階段作為參考要素。
第十條 在定標候選人公示期間,定標候選人放棄或被查實違法違規行為、取消定標候選人資格的,若剩余定標候選人大于3家時,招標人可繼續定標;若小于3家時,招標人可以自行確定繼續定標或選擇重新招標。相關要求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四章 定標
第十一條 定標委員會成員原則上從招標人(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經營管理人員、具有工程建設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注冊執業資格的人員中產生,成員總數為五人及以上單數。定標委員會設組長,組長由招標人確定,原則上由招標人(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擔任。
第十二條 本單位專業人員不足的,也可以從項目主管部門、下屬單位或關聯企業中選取符合條件的專業人員作為定標委員會成員。招標項目對技術、商務等有特別要求的,也可以邀請與投標人無利害關系的專家參與定標,專家人數原則上為2名。
第十三條 鼓勵各縣(區)、開發區(投資區)及有條件的建設單位建立定標委員會成員名錄庫,建設單位可以在相應的定標委員會成員名錄庫中采取隨機抽簽的方式組建定標委員會。
第十四條 定標委員會應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定標候選人中確定1名中標候選人,并向招標人提交定標報告。定標委員會成員應客觀、公正地履行定標職責,對所提出的定標意見承擔相應責任。定標委員會成員與定標候選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對定標候選人進行定標前考察,并將考察結果提交定標委員會參考。招標人組織考察的,定標時間可以適當延遲,但延遲一般不超過7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招標人在定標前向定標委員會介紹項目基本情況、定標候選人情況、評標委員會的評審意見、異議情況(如有)以及定標規則等內容。定標委員會可以要求定標候選人擬派的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在定標會議現場進行答辯,但相關要求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十七條 定標時應當堅持擇優、競價、物有所值的原則,根據定標因素選擇履約能力強、報價合理、服務質量好的定標候選人為中標候選人。在同等條件下,招標人可以優先選擇服務好、實力強、有利于項目管理的企業為中標候選人。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結合項目類型特點和項目建設需要以及項目規模、技術難度等,選擇價格因素、方案因素、實力因素、信譽因素、答辯因素、服務因素、創新因素、綠色因素、團隊因素等作為定標因素擇優定標。具體定標因素及要求投標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十九條 定標委員會也可以對定標候選人1~3年內是否發生或存在質量安全事故、違法違規行為等要素,采用比劣方式比選定標:
(一)質量安全事故:企業發生過一般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二)違法違規行為:企業存在圍標串標、轉包掛靠、弄虛作假、以他人名義投標、出借資質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欠款欠薪行為:因拖欠工程款、拖欠農民工工資被通報或立案查處的。
(四)其他:招標人認為必要的其他定標因素。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定標方法。定標方法可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組合:
(一)票決法。由定標委員會根據項目特點和已確定的定標因素,分別對定標候選人寫明投票依據后,進行實名投票以直接票決或者逐輪票決的方式確定中標人。
(二)集體議事法。由定標委員會進行集體商議,定標委員會成員各自發表意見,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最終確定中標人。所有參加會議的定標委員會成員的意見應當作書面記錄,并由定標委員會成員簽字確認。
(三)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定標辦法(如評分法等)。
招標人可以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制定定標辦法,定標辦法應遵循公平、擇優等原則。鼓勵招標人依法創新定標辦法,但定標辦法不得以所有制性質等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一條 定標活動應全程錄音錄像,建立全過程檔案,便于過后進行追溯。招標人沒有滿足定標要求的場所的,可以向項目所在地工程交易中心或市工程項目交易中心申請場所。招標人應在確定中標候選人后3日內公示定標結果,公示時間不少于3日。公示內容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外,還應包括定標候選人名單(未進入定標環節參與評審的,應說明原因)、定標時間、定標地點等,如果招標人將企業或個人業績作為定標因素的,應將相關業績信息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條 中標人不得無故放棄中標,中標人放棄中標、拒絕簽訂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因異議、投訴查實被取消中標資格的,招標人可以在剩余定標候選人中,按照原定標程序和方法,組織原定標委員會重新定標,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五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將定標情況作為“三重一大”事項向本單位黨委(黨組)進行報告。同時,不斷完善本單位招標定標機制、履約評價機制和內控監督機制。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組成監督小組,對定標委員會組建、定標會議召開等進行監督,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提醒,進行糾正。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在定標會議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將定標情況作為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備案的內容向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工程交易中心進行備案。備案內容包含:定標委員會名單、定標方案、定標過程、定標候選人考察報告(如有)、中標人名稱等。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應當嚴格遵守工程招標投標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和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實施監督管理。“評定分離”實施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相關部門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漳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縣(區)、開發區(投資區)可以參考本細則,也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施行過程中,市住建局可根據執行情況適時調整相關條款,法律法規或上級主管部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定標因素
附件
定標因素
定標因素包括價格因素、方案因素、實力因素、信譽因素、答辯因素、服務因素、綠色因素、團隊因素等。
1.方案因素
施工項目可以包含安全控制措施、質量控制措施、綠色節能控制措施、進度控制措施等,鼓勵建筑業科技創新應用。勘察項目可包含勘察方案(勘察手段、方法及工藝)、勘察工作流程和相應的工期進度計劃、勘察的難點及建議等。設計項目在滿足限額設計以及安全、綠色、節能、環保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包含功能、技術、經濟和美觀等。監理項目可包含監理大綱的科學性、合理性、針對性、先進性等。
2.實力因素
可以包括企業綜合(資質等級、售后服務、科技創新、研發投入、運維/運營能力等)、業績獎項(工程業績、工程質量安全獎、工程電子數據化管理等)、財務狀況(融資能力、項目資金保障等)等。
3.信譽因素
可以包含住建領域通報表揚或表彰(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增產增效、發揚社會責任、建設活動表現突出等方面)、過往履約記錄、建設單位履約評價等。
4.答辯因素
定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對定標候選人擬派項目團隊成員的答辯情況進行評審,具體參加的答辯人員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5.服務因素
可以包括履約能力、服務的主動性、響應時間、團隊到崗履職能力等。
6.綠色因素
可以包括建筑垃圾再生品生產、使用,裝配式建筑生產基地及等級(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布或省住建廳公布)、建筑機器人使用等。
7.團隊因素
可以包括項目負責人履歷(項目負責人業績、榮譽、從業年限、職稱以及在企業任職情況)、項目機構成員配置(專業配置齊全程度及合理性,技術負責人職稱、從業年限,項目管理人員的證書、職稱)、核心技術工人隊伍等。
招標人可結合招標項目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在定標方案中自行增減定標因素,制定相關因素的評審標準及其在定標過程中的占比權重,應采用量化評分并描述清晰準確,避免自由裁量空間過大。
定標因素不得與《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定分離”招標項目負面行為清單(2024年版)》內容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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