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建廳:河南省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切實加強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各方主體責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結合我省實際,我們組織編制了《河南省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時間:2025年8月6日至8月20日
聯系電話:0371-66069893
工作郵箱:hnzjza2051@163.com
附件:河南省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docx
2025年8月6日
河南省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各方主體責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提升基層應急管理能力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各行業主管部門或綜合監管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原則,負責指導本行業領域內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是指按規定無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具體包括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不含100萬元)以下或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以下,無需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拆除、修繕、加固、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的施工。
鄉村建設工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臨時性建筑、搶險救災工程、軍事建設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投資進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單位或者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施工單位,是指依法從事生產活動的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的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
第五條 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應當遵循“省級指導、市級統籌、屬地負責、社會監督”的工作原則,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鄉鎮(街道)”〕網格化巡查為主,社區居委會(以下簡稱“社區”)巡查與物業服務企業、公眾參與為輔,屬地管理和行業督導相結合的方式實施。
第六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應將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納入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內容,增強從業人員和全社會安全生產意識,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防范事故能力。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通過12345熱線、12319熱線、河南省安全生產舉報平臺等方式,對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和相關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檢舉、控告、投訴;對經查證屬實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八條 鼓勵各市級人民政府依托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或其他相關信息平臺,組織開發建設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統及移動端,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監管。
第二章 主體責任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首要責任,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項目動工前,按照項目所在地鄉鎮(街道)明確的方式進行信息登記,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指導和監管。
(二)依法與施工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但不得設定包含以包代管、強迫對方接受惡意低價、冒險作業等內容。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
(三)應將信息登記張貼在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所在地的醒目位置,接受社會監督,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單位的監督檢查。
(四)保障施工安全作業所需費用,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施工安全防護措施。
(五)履行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職責,督促施工單位依法依規施工。加大巡查力度,發現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
(六)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七)挖掘工程開工前應與地下管線權屬單位進行對接配合,開展地下管線調查,查清施工區域地下管線情況。
(八)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與河南省相關標準、規定和設計文件要求。
(九)工程涉及動火作業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內部動火作業審批手續。動火作業前,建設單位應前往作業點進行安全核查,經核查符合有關安全要求后方可同意動火作業。動火期間,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
(十)鼓勵建設單位委托第三方技術服務單位對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進行工程管理。
(十一)不得將應該申請辦理房屋市政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手續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項目,規避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十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完工后3個工作日內,向鄉鎮(街道)報告銷號。
(十三)落實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施工活動的安全管理,依法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工程開工前,施工項目負責人應當簽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諾書》《安全責任清單》,并留存備查。涉及動火作業的,要在動火作業施工前辦理動火作業證,動火作業證上必須明確動火作業風險和管控措施,經管理使用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涉及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安裝的,要在安裝前依法辦理安裝告知和申報監督檢驗。
(二)施工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案,明確施工安全風險、注意事項、禁止行為和應急保障、職責分工,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
(三)保障安全生產經費的投入,安全生產費用按規定規范計取及使用;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工具、器材和設備設施;配備符合規范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品和防護裝置,督促進入現場及現場施工的人員正確穿戴和規范使用安全防護用品。
(四)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應配備專人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排查整改事故隱患,糾正施工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涉及電焊、氣焊、氣割等特種作業以及實施特種設備焊接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動火作業安全技能。用工單位應履行證書查驗責任,安排持證人員進行電焊、氣焊、氣割動火作業。
(六)嚴格落實對水、電、油、氣、通信等管線和城市道橋、地鐵隧道等影響公共安全的公共設施設備的安全保護措施。
(七)動火作業必須符合《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等相關標準的要求。作業期間應嚴格做到“六必須”:必須清理周邊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質,動火作業區域與其他區域必須進行有效防火分隔;必須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必須在現場設置警戒線或者安全標識;必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必須避免與具有火災、爆炸風險的作業產生交叉;必須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全過程監護。
(八)施工現場涉及使用危險物品的,應當嚴格按照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管理。
(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需按照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施工;沒有設計方案,不得施工。
(十)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作業交底,保證施工作業人員充分了解施工作業中的安全風險、注意事項、禁止行為和應急措施。
(十一)加強對施工人員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培訓教育,不得使用未經安全生產培訓或安全生產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
(十二)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十三)落實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監管職責
第十一條 各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指導、督促下級政府(機構)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二)進一步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制,加強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
(三)將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經費納入本級安全生產所需經費預算。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職責。
第十二條 各省轄市、縣(市、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會商、信息共享機制,按照“三管三必須”原則,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指導本行業范圍內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共享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監管工作信息;研究解決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困難問題。
(二)加強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業務培訓,提高基層監管人員及檢查人員對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管能力,強化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施工人員安全管理水平和應變應急處置能力。
(三)依職責及時處理鄉鎮(街道)報送的事故隱患信息。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職責。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負責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
(二)落實轄區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產信息登記和銷號工作。
(三)對轄區內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及時制止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現場存在的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權限范圍內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將權限范圍以外的違法違規行為報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社區居委會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發現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向鄉鎮(街道)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要求,強化對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現場防火安全檢查。
(三)開展轄區內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相關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眾安全意識。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開展物業管理區域內日常安全巡查工作,發現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向所在鄉鎮(街道)或有關部門報告,協助處理。
(二)將施工過程中安全生產有關注意事項、禁止行為等內容提前告知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
(三)發現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但未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應當立即制止,并及時報告鄉鎮(街道)或有關部門。
(四)配合有關部門、鄉鎮(街道)開展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第四章 監管程序
第十六條 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實行閉環管理,落實開工前信息登記、施工中巡查檢查、完工后辦理銷號等監管程序。
信息登記、完工銷號為告知性登記、銷號,僅作為安全生產管理的依據,不作為確認相關工程建設活動合法性及工程質量合格的依據。
第十七條 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主動到鄉鎮(街道)進行信息登記。鄉鎮(街道)在受理信息登記時,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信息進行核查,并督促引導建設單位按照規定落實相關主體責任。鄉鎮(街道)可根據實際委托社區、物業進行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登記,具體實施辦法由鄉鎮(街道)制定。
第十八條 鄉鎮(街道)進行信息登記時,發現以下情形的,分別作出相應處理:
(一)屬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許可或者其他許可的,告知建設單位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取得相關許可證后方可開工,并及時報送相關部門跟進檢查,防止未經許可擅自開工。
(二)屬于依法應禁止、控停的違法建設活動,告知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 鄉鎮(街道)建立日常安全巡查(檢查)制度,充分發揮網格化管理機制作用,整合協調街道網格員、相關行業部門下沉人員、社區工作人員、物業管理人員等力量,強化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日常巡查(檢查)。
第二十條 巡查(檢查)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以下巡查(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一)發現未辦理信息登記、擅自進行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建設活動的,應當督促指導建設單位按照規定辦理信息登記。
(二)發現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未按照相關安全技術標準施工,未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制止,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時報告鄉鎮(街道)、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三)發現存在違法建設活動,或者應當辦理施工許可而未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等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及時報告鄉鎮(街道)、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完工后3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到登記的鄉鎮(街道)辦理銷號。鄉鎮(街道)根據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完工銷號,必要時應當到現場核實情況。
建設單位未申請銷號,鄉鎮(街道)發現工程已完工的,應當聯系建設單位核實情況,確認完工的應當辦理銷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關于事故等級和管轄權限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調查處理,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聯合發文單位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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