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年度投標保證金實施細則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規范年度投標保證金制度,貫徹“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工作要求,強化年度投標保證金的使用管理,維護招投標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年度投標保證金交存實際情況,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福州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組織修訂了《福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年度投標保證金實施細則》,現予以印發,請認真執行。
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州市城鄉建設局 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關于修訂<福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年度投標保證金制度>的通知》(榕建規〔2022〕3號)同時廢止。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制定其他關于投標保證金的政策與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規定為準。
特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年度投標保證金實施細則
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福州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
2025年7月30日
附件
福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年度投標保證金實施細則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減輕企業負擔,貫徹“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工作要求,強化福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年度投標保證金(以下簡稱年度保證金)的使用管理,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維護招投標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年度保證金實施細則。
一、總則
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二條 年度保證金為投標企業在我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按年度交存,作為項目投標保證金用于我市依法招標項目投標使用的保證擔保。
二、辦理對象
第三條 除在管理期限內的省招投標重點監管對象外,其他在福州市轄區內參與招投標活動的企業,均可以自愿的原則向福州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申請辦理年度保證金。
三、交存額度
第四條 年度保證金的交存額度,由投標企業按照以下企業類型及標準選擇交存,同時具備多項資質的投標企業,可按照以下規定自主選擇交存類型。
1.勘察企業的年度保證金的交存額度為5萬元、8萬元、10萬元人民幣三檔(由投標企業自行選擇其中一檔,下同);
2.設計企業的年度保證金的交存額度為5萬元、8萬元、10萬元人民幣三檔;
3.施工企業的年度保證金的交存額度為20萬元、30萬元、50萬元人民幣三檔;
4.監理企業的年度保證金的交存額度為5萬元、10萬元、20萬元人民幣三檔。
第五條 已交存年度保證金的投標企業,在交存或退出年度保證金滿三個月后,可再次調整交存額度或重新交存;未交存年度保證金的投標企業應按項目招標文件要求交存項目投標保證金。
四、辦理流程
第六條 申請企業以自愿的原則向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投標保證金專用賬戶一次性交存規定數額的年度保證金,年度保證金應從投標企業基本賬戶匯入到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保證金指定賬戶。
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通過福建省公共資源電子行政監督平臺查詢省招投標重點監管對象名單后,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年度保證金,并出具《福州市建設工程年度投標保證金收訖證明》。
五、退還及延期
第七條 年度保證金退還的,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將年度保證金從其在銀行設立的保證金賬戶匯出,退還至投標企業的基本賬戶。
第八條 投標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不予退還年度保證金:①年度保證金交存未滿三個月;②使用年度保證金參與投標的所有項目中標結果公示期未屆滿的;③若投標企業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的,投標有效期未屆滿的;④招標人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暫緩退還或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⑤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其他不予退還的情形。
第九條 招標人暫緩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應在以下規定時間內向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提出:①暫緩退還非中標候選人投標保證金的,應在中標結果公示結束之前提出;②暫緩退還中標候選人投標保證金的,應在投標有效期內提出。
暫緩退還的投標保證金達到以下條件之一時解除暫緩:①投標有效期屆滿的;②招標人提出解除暫緩申請的。
第十條 招標人按規定時間提出暫緩退還投標保證金后,需申請辦理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扣劃手續的,應在招標項目的投標有效期屆滿前遞交相關材料至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招標人申請辦理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扣劃手續時,投標人的年度保證金金額不足的,招標人須自行與投標人協商處理投標保證金相關事宜。協商不成的,雙方通過訴訟或者仲裁途徑予以解決。
第十一條 年度保證金有效期屆滿前,投標企業應向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退還已交存的年度保證金。需重新辦理年度保證金的投標企業,可按照本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申請辦理。
我省招投標重點監管對象在管理期限內年度保證金有效期屆滿的,不予辦理延期手續,退還已交存的年度保證金。待管理期限屆滿后,可重新按照本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申請辦理年度保證金。
六、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凡已交存年度保證金的投標企業,憑福州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開具的《福州市建設工程年度投標保證金收訖證明》可參加進入福州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及各縣(市)區交易服務分中心交易的建設工程招標項目的投標活動,無須再按項目交存項目投標保證金,并可同時參加多個招標項目的投標。年度保證金在單項招標項目中的有效期與項目投標有效期一致。
第十三條 投標企業使用《福州市建設工程年度投標保證金收訖證明》參加福州市及各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組織的投標活動的,招標人應通過福州公共資源交易網(https://fzsggzyjyfwzx.cn)查詢《福州市建設工程年度投標保證金收訖證明》上注明的金額和有效期限,年度保證金信息以此公布為準。
第十四條 單項招標項目投標保證金金額超過投標企業交存的年度保證金金額的,投標企業按工程項目規定的投標保證金金額予以補足,投標企業補足的投標保證金按招標文件的要求交存至屬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專用賬戶。
七、附則
第十五條 有關年度保證金的辦理流程由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發布,本文件由市住建局、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州市城鄉建設局 福州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關于修訂<福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年度投標保證金制度>的通知》(榕建規〔2022〕3號)同時廢止。福州市住建局已制定其他關于投標保證金的政策與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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